1.六大要点: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全面构建长效机制;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7.“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是哪些?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九小场所”是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以及小型的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四不伤害”是为减少事故而采取的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不使别人被他人伤害。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安标化,即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员、机械、材料、工法、环境、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五覆盖”是指:1、“党政同责”全覆盖;2、“一岗双责”全覆盖;3、“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4、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5、“三管三必须”全覆盖。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矿山、冶金、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和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操作规定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操作者必须遵守的操作活动规则。它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及群众经验制定出的安全操作守则。是企业建立安全制度的基本文件,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处理伤亡事故的一种依据。
企业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法律规定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所谓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气器具、救援器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且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对查出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法律规定(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法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所谓“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发生造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矿山作业、危化品安全作业、冶金煤气作业、烟花爆竹作业等类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工人进企业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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