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过这两家业主却因为中央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而闹得不可开交。今天(9月1日),记者从盐城射阳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邻里纠纷案。
周某夫妇是盐城某小区25号楼1602室业主,郑某是隔壁1601室业主。先进行装修的郑某未经周某夫妇同意,将尺寸为1350mm×950mm×330mm(高×宽×深)的中央空调外机安装在1601室西南侧卧室南边、1602室东北侧卧室东边露台西半侧,紧邻1602室东北侧卧室墙体和窗户。这个中央空调外机高于两户房间的窗台,导致周某户无法安装空调。协调未果后,周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拆除空调,腾空占用的空调机位。
盐城射阳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排除妨害。
案涉小区对1601室、1602室均设计有3个空调外机机位,按照便利、相邻且就近原则,案涉露台西半侧空调外机机位应归属于原告的1602室使用,东半侧空调外机机位应归属于被告的1601室使用。业主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充分考虑房屋现状,选择合适尺寸的空调进行安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郑某为了不影响其房间的通风、采光,未经原告同意,将中央空调外机安装在靠近周某夫妇家的空调外机机位上,使周某夫妇无法使用就近的空调外机机位,损害了周某夫妇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郑某将其空调外机从西半侧空调外机机位上移除,排除对周某夫妇使用该空调外机机位的妨害。
法官表示,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者建筑物的相邻所有权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合理地行使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不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