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1.6条,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意味如果地上、地下共用或地下层数大于一层时,则应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对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当其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为特例情况。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如采用自然通风,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2.1条要求,并且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2㎡。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3.3条第2款“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所指的“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的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是指何种窗,大于200m²的排烟房间可否使用上悬窗?
答:大于200m²的排烟房间,其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上悬窗。
3、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两条对边自然排烟窗(口)需均匀设置是指每个防火分区还是防烟分区?部分工业建筑两条对边均设有排烟窗,但因排烟口距离不满足上述规范第4.3.2条要求,如采用挡烟垂壁划分不同的防烟分区,靠窗的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内区距离排烟窗较远的采用机械排烟,对于靠窗的防烟分区只有一侧设有自然排烟口,但对于整个防火分区对流仍存在,是否可行?
答:两条对边需均匀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是指每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分区内侧墙上设置的外窗可形成对流,且需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以。
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中3.1.3条第2款“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前室机械加压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是否要求加压口一定位于前室门顶上方?对于多个门的前室(如住宅三合一前室),当楼梯间自然通风时,前室加压口有无要求设置在每个门上方?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规范条文,加压口设置在顶部即可(楼板下或天花设置风口下送),不需设置于前室门顶正上方。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中3.1.3第2款“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对应的前室的机械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
答: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对应的前室(含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4.6条中关于门洞风速和疏散门面积,提及“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l/Ag+1)(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3.如为该层前室对应疏散门面积,则对于多个门的住宅前室,参照3.4.6中Ak住宅前室取值,是否为该层前室尺寸最大的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4.参考国标图集《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1.5.1“楼梯间及前室计算风量确定”项,对于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AK取1,“三合一”前室AK取2。当门大小不一时,取最大的两个门面积。
7、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排烟阀术语,排烟阀为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其组成部件中不包括温感器。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4.10条,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即排烟支管上需要设置排烟阀+排烟防火阀两个阀门,实现平时常闭、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以及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可关断防止烟气蔓延。请问排烟支管上是否可以采用全自动排烟防火阀(带280℃温感,可手动和电动启闭,平时设为常闭)代替以上两个阀门?
答:参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专用排烟系统(非兼用)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所设阀门应可满足电气专业对消防联动的要求。
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3.5条第3款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第6.2.7条不一致,两本规范要求的进风口和排风口水平距离分别是20m和15m,垂直布置分别是6m和3m,如何执行?
9、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表4.6.3中的数值;部分建筑首层设置入户大堂或门厅,面积大于100㎡且高度超过6m,但因面积较小,要开足够的面积的自然排烟口较为困难,是否能按只有人员通行而没有人员停留,不设置排烟设施?
答:应先明确入户大堂或门厅是否为扩大前室,如果为扩大前室,则应设置防烟设施,否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10、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3条第3款与第4款:对于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都有自然排烟条件的(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按第4.6.3条第4款的要求,在自然排烟的走道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答: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有自然排烟设施时(即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虽然房间面积小,规范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3条第4款的执行。
13、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1.6条,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二层且直通室外(在地下一层不开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小于10m,当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是否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单独直通室外(仅该层设疏散门,仅服务1层,其他层不设门)且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小于10m的地下封闭楼梯间,当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4、室内净高小于10.7m的车间,自然排烟口到室内最不利点的距离是否应满足室内净高2.8倍的距离要求?
答:根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2019年2月18日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关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于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0m的工业建筑,可按不大于建筑净高的2.8倍进行设计,对于其他情形上述水平距离均按不大于30m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15、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3条第3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问:
1.当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实际上房间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时,是否可按第4.6.3条第4款执行?如各房间的面积均大于50㎡但不大于100㎡,且有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外窗。
2.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如何计算,是按照相近边缘的距离还是中心线距离?两端(侧)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排烟窗(口)如何计算?
答:1.当房间本身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实际上房间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时,走道排烟也可按第4.6.3条第4款执行。2.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按边缘到边缘距离;当两端(侧)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排烟窗(口)时,应按最近窗(口)边缘到边缘之间的距离,且每个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其服务范围地面积的2%。
16、住宅楼通道的排烟是否能够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3条第3款与第4.6.3条第4款执行。
17、敞开楼梯在顶层的楼梯间设置门时,是否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8、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1.3条第4款,当中庭与回廊之间无防火卷帘,是否需要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是否需要按4.6.2计算确定?
答:当中庭与回廊之间无防火卷帘时,需要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2条计算确定。
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1.4条提到的场所,位于内区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无设置对外固定窗的条件,应如何解决?
20、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5.2.2条第4款所要求的“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对于地下车库的排烟系统兼作平时排风,排烟支管上是否需要并如何设置(常闭)排烟阀或远程排烟口?
答:对于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地下车库排烟并兼平时排风的系统,其排烟支管上不需设置常闭的排烟阀或远程排烟口;排烟风机的开启可按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5.2.2中第1~3款实现排烟时的启动。当车库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按相应规范标准执行。
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6节关于排烟量及热释放速率等取值需首先判断是否有设置喷淋,对于设置消防水炮灭火设施的场所,是否可按有喷淋取值?
24、空调通风风管、消防排烟风管、补风管、加压送风管等是否允许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区等?
答: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越楼梯间、(合用)前室,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
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且为非排烟风管,以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时的各类风管,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等级,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当加压风管穿越其所服务的楼梯间或前室服务时,穿越管段耐火保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3.8条即可。
穿越避难区、避难走道的管道,参照《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二十二条,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5、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三合一前室),是否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8.5.1条规定,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置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开启面积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从而与楼梯间一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1.下层的楼梯开口没有设置挡烟垂壁,考虑排烟设施时房间建筑面积是按上、下层叠加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