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学生骑车经过一栋楼时,被高空掉落的树桩砸中,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称是自己不小心碰到了树桩,才导致树桩掉下楼,但死者家属却认为这树桩是被告人故意扔下的。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犯罪嫌疑人韦屹松被两位法警挟着带上被告席,年逾60岁的他身形魁梧,望了一眼坐在旁听席的家人,看不出表情。受害者程琛的父母坐在旁听席另一侧,这是他们第一次见到这个导致儿子失去生命的男人。
两个家庭原本素不相识,命运却因一截树根发生交集,随之而来是巨大的痛苦。去年5月21日,高二学生程琛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所住小区一楼栋时,突然被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桩砸中,倒地不起。事发楼栋是一栋6层高的居民楼,从楼上坠落的树根高度为0.8米,直径超过10厘米,带有泥土,地上还有伤者被砸中后留下的血迹。
根据警方当晚通报,经初步调查,砸中他的高空坠物是从该小区住户韦屹松家露台处坠落。事发后,程琛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他的生命定格在17岁。
在起诉书中,柳北区检察院称,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发当日,韦屹松在家中5楼楼顶露台将桂花树挖出,准备移植到露台西南方的花圃中。15时许,他将桂花树桩(高度1.05m、重17.265kg、最粗处直径10.83cm)根部朝下竖立放置于露台西南方护栏墙上,然后蹲在西南方护栏墙边的花圃挖土坑。
当韦屹松起身时,肩部碰到桂花树桩,导致该树桩往露台外的小区内部道路方向掉落,砸中驾驶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头部。韦屹松立即跑到一楼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其被出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屹松因疏忽大意导致树桩掉落,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被告人表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而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则有异议,他认为,若被告人韦屹松没有抛弃涉案桂花树的打算,只是在自家露台移植树木,为何却弃7.2m×6.1m宽大露台的空间不用,非要费力把17.265kg重的树木竖直放置到约1.5米高无遮无挡的护栏墙上,这有悖常理。
此外,韦屹松的目的是将涉案桂花树丢弃,故其将桂花树从家中投掷抛出。砸中建筑下路过的被害人时,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桂花树在空中形成一道抛物线,韦在供述中避重就轻,其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出示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时,称放置树桩的围栏外侧有一架空调外机,外机的上方顶部及放置树桩的护栏墙位置上均有泥土痕迹。辩护人认为,可以据此推定,韦屹松站起后肩膀撞到桂花树,桂花树从围墙上跌落,极有可能跌落在空调外机上发生二次碰撞后翻转,呈抛物线掉落到楼下,砸中受害人。
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树桩如果在掉落过程中砸到空调外机,不可能到达案发落点,此外,重达17公斤多的树桩如果砸到空调外机,一定会留下痕迹,但通过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没有确认空调外机上有任何痕迹。
公诉人称,警方侦查时可能有所疏忽,她指着案发后侦查机关对空调外机的勘验照片称,经其阅卷时发现,空调外机侧面有一条清晰的、新鲜的刮痕。
对此,被害方诉讼代理人表示,仅凭这张空调外机上有刮痕的照片,无法证实案发时是涉案树桩掉落碰撞所致。
此外,基于被害人亲属申请,公安机关使用涉案树桩在案发地做了侦查实验。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模拟其蹲下站起、肩膀不慎碰到树桩的动作,结果显示落点位置距离楼栋墙面48cm,与案发时树桩实际坠落地点5米多差距较大。并当庭播放了侦查实验录像,侦查实验当天气象条件与案发当天基本相同,树桩坠落过程还碰到墙体外的障碍物,但过程呈垂直坠落,没有出现抛物线状。
对此,被害方诉讼代理人称,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条件及程序合法,与案发时被告人供述的“过失所为”的情形是吻合的,但实验结果与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不符。法院应当将侦查实验作为证据采纳。
公诉人指出,经再次查看侦查实验照片,称公安人员在测量树桩落点时,测量有误差,公诉人为此进行了复测,认为侦查实验距离应为2.1米左右。其强调,树桩碰到空调外机上的情况也与案发时不尽相同。
辩护人认为,侦查实验树桩与案发时的树桩重量相差约2kg,其次,被告身高1.77米,体重90kg,与实验人员体型不完全相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一份根据物理力学验证的论证报告,同时申请当地一所高中的物理学科、有数十年教龄的高级教师莫老师作为“专门知识人”出庭接受询问。
莫老师说,通过他对力和速度的分析,证明了人蹲下站起肩碰到树桩,不足以使树桩产生足够的力及初始速度,使树桩掉落至本案树桩实际5米多的坠落点,最省力的方法,只能是对树桩施加水平外力。
其称,一段重17公斤多且带着泥土的树桩,垂直放置在距离地面16.3米高的天台围墙上(案发时实际高度),要使其落点到达水平距离5.1米开外(即树桩放置在阳台上的点,垂直到地面后与树桩落点的距离),根据计算,树桩初始速度需达到2.85米/秒。
达到这个初始速度需要的撞击力度,“相当于用脚猛地一踢,让这树桩飞起来大概40多厘米高。”其表示,在效果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作用时间不同,撞击所需力度是用手抛掷力度的5倍至10倍。而被告人韦屹松此前称,他起身时头部眩晕,撞到树桩后,自己也摔倒在地。
任何物体自然掉落,碰到障碍物,能量都会减少。如果自由落下的树桩碰到空调外机,在使用极端算法的情况下,即假设能量完全没有损耗,他计算出,该树桩飞出的水平距离约为4.3米,但如果按现实条件验算,树桩飞出的水平距离约为2米多,对此上述验算,他在论证报告中有详细计算方式。莫老师最后强调,扔出去的树桩是不会碰到空调外机的,但是若树桩碰到空调外机,绝对飞不出去。
为了推翻受害方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及其申请“专门知识人”的论证报告,公诉人也申请了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部长作为“专门知识人”出庭接受询问。
该“专门知识人”称,自己也曾去过案发现场,根据门给出的证据,护栏墙上的树桩被碰到下落的过程中,会砸到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宽度至少有30cm,树桩砸到空调外机时,碰到的位置、角度、速度不同,落点位置也会不一样,再加上树桩本身质量不均匀,在该过程中,运动轨迹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几乎无法进行计算。基于此种情况,他认为,树桩掉到路中间,即案发现场的可能性存在。但其仅进行分析,没有提供其计算方式及过程。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称,通过庭审并对证据予以质证,可以充分认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由于其案发后一直在现场没有离开,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38万余元,建议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因其家属也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即使在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偏轻?以及是否考虑进行调整?公诉人表示,根据庭审情况可以考虑。
被害方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而且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勘验笔录、照片、侦查实验等证据,均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其供述与辩解不可信,被告人明显是故意高空抛物,为了逃避较重惩罚,做了虚假供述与辩解,因此恳请法院合议庭对于被告人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并请求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此外,被告人仅赔付了医药费,且存在明显有支付能力,却在被害人抢救期间付费不及时、延误抢救的情况,事后并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其他经济损失,也没有通过家属或辩护律师积极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寻求被害人谅解,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公诉人则不予认可,其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系故意高空抛物,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责。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在法庭旁听的程琛父母和亲人再也抑制不住情绪,站起来朝韦屹松大喊,“你知道我儿子有多优秀吗?”62岁的父亲狠狠拍着椅子扶手,程琛的亲属纷纷站了起来,法官当即宣布休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