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工作人员柳女士(化名)在社交媒体发帖称,“公司年会在常裕大酒店摆了40桌,之前已经谈好了价格,结账时却说空调电费需要我们承担,真的离谱。”谈到彩排时在酒店开空调,她说:“年会开场前彩排,酒店一直舍不得开灯开空调,协调一点事情抱怨连天”“吃饭居然收电费,1小时500元,彩排2个半天,居然要收电费7500元。”
目前该条帖子已经删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当事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据媒体此前报道,柳女士称,“之前酒店没有告知过,只是舍不得给我们开灯开空调之类的,但没有提过要结算费用之类的。”柳女士表示,当时已经谈过一轮了,“我们这边的态度就是拒绝支付电费,其他的费用都可以。但是酒店不愿意,要求必须支付电费。所以我们目前也没有付款,双方(处于)僵持的态度。”
2月7日,红星新闻联系到常裕大酒店,该酒店总经理陈女士表示,当时这家公司订年会团年饭的时候,没有给酒店说要彩排,而且彩排的三天里,要求空调开到最大。“办年会当天是不收费的,彩排的时候我给他们主管说,‘你们要额外出点儿’,他们说,‘该怎么收就怎么收’。”陈女士表示,彩排期间空调燃气费用实际上有1万多元,打折下来是7500元。
“中央空调烧燃气是很贵的,现在煤气涨到了4.7元/立方,经过测算,每小时要烧100立方,我们这么大的场地,开一小时空调就要花500块钱左右。”陈女士说,当天餐饮费是49000多元,加上空调费共5万多。陈女士称,2月7日,对方公司给她转账了1万元,并称年后财务上班的时候第一时间把钱款打过来。
陈女士强调,“我们收银当时打得也不对,应该是场地租赁费,或者彩排的燃气费、取暖费,而不是电费,我们中央空调烧的是燃气。”
对于此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红星新闻表示,涉及的电费问题,除非双方事前有明确的约定,否则的话,不应该由举办年会的公司承担,“因为酒店本身就应该提供照明、空调等服务,相关费用已经算在这家公司支付的租金、餐费当中了。”赵律师称,如果双方事前没有明确的约定单独收取取暖费,那么酒店无权要求这家公司支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颖律师认为,因为公司组织的本次年会聚餐,实质上应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从而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中“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必要条件,继而本次纠纷并不适用“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等消费纠纷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如果事实上确如酒店方所言,公司对于彩排期间将额外产生空调使用费用,且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均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定为双方对于该费用的产生和承担,达成了合同约定,公司需要向酒店支付该空调使用费用。”程颖律师解释称,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此标准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因此,程颖律师认为,如果酒店提报的空调使用费用标准,超出了当地的交易习惯或者市场价格(例如:中央空调使用何种能源、计费标准等等),则应该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单价。
最后,程颖律师建议,类似本次纠纷这种金额较高、明细较多的交易,还是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合同、至少双方书面确认的方式,以预防纠纷、减少争议和处理成本。